关闭

普通合伙企业_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19 17:26:44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人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4)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企业名称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