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普通合伙人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1-06 20:10:08

【重要考点详解】普通合伙人

考点1: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1.不得“代位”,不得“抵销”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可以“收益”,可以“强执”

(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强制执行财产份额

①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考点2: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1.对外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而非签订转让协议时)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