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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免职期限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16 16:43:03

单选题: 

国有独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期限是( )。 

A. 自免职之日起1年内 B. 自免职之日起2年内 C. 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 D. 终身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P449) 点评:要注意不同情形涉及的时间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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