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定金_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30 11:32:10

【内容导航】 定金 

【所属章节】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定金 

定金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定金的类型 

(1)违约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担保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生效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5.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