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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会计《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知识点_​​要约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3-04-13 17:09:24

【知识点】要约

(一)界定

1.基本概念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2)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可以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构成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

(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和宣传通常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具体如图:

2.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撤销

(1)能否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例如,声明“货源充足”)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2)如何撤销

①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VS撤回)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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