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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5 10:50:52

【内容导航】: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2008年简答题) 

2.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解释】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不得分期出资”的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改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兼职的限制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 

(2)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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