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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权益披露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0-25 00:01:17

权益披露 

1. 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通过协议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1)5%~20% 

①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20%~3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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