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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伙企业的类型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7-05 06: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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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的类型
(二)普通合伙企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专题二企业主体基础知识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专题二 企业主体基础知识

  合伙企业的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4.无限连带责任
(1)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但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2)连带责任
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数个或全体普通合伙人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额大小、合伙协议的约定等进行拒绝。
(3)按份责任
①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②普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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