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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涉税犯罪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5-09 11: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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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

【所属章节】

第十七章  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涉税犯罪

涉税犯罪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


罪名

客体

与“税款”有关的罪名

逃税罪

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逃避追缴欠税罪

抗税罪

(1)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2)依法执行征税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骗取出口退税罪

(1)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2)公共财产所有权

与“发票” 有关的罪名

(1)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相关发票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方法,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缴纳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虚开、出售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罪名

主体

特殊主体

逃税罪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个人、单位

抗税罪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个人

逃避追缴欠税罪

纳税人

个人、单位

一般主体

上述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

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

4.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均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逃税罪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4.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客观方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

2.“虚开”的理解

(1)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况。

(2)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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