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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4 06:59:16

【内容导航】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复议终局型(只能复议,且复议终局) 

【解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确权行为
(1)依据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2)主体 复议机关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
(3)行为 必须是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
(二)二者的区别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审理程序不同 两审终审制 一级复议制
审理方式不同 原则上,开庭审理 以书面审理为原则,辅之实地核查、听证方式
审理依据和法律适用规则不同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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