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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个体工商户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8 16:11:32

【内容导航】 1.商自然人 2.个体工商户 3.农村承包经营户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六章第24讲自然人、法人 

【知识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商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合称“两户”。“两户”并非新的民事主体,只是自然人主体的两种特殊形态,属于商自然人。 

2.个体工商户 

(1)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3)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农村承包经营户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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