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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内容 (二)审理期限 (三)审理依据 (四)审理方式 (五)审理中的其他问题【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五章第12讲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管辖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内容 1.合法性审查 (1)对事实的审查(主要体现为对证据的审查); (2)对主体的审查(关键在执法权限的审查); (3)对权限的审查(核心是是否越权、是否滥用职权的审查); (4)对依据的审查; (5)对程序的审查。 2.适当性审查 行政复议适当性审查功能强于行政诉讼。 (二)审理期限 1.发送申请书副本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举证期限 (1)被申请人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提示】被申请人未依法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P117)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P98) 3.决定期限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行政复议期间专门事项鉴定所用时间以及现场勘验所用时间均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4)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P117) (三)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四)审理方式 1.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3.行政复议机构的调查取证权 (1)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3)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4)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5)行政复议机构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P116) (五)审理中的其他问题 1.复议申请的撤回 (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2)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2.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考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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