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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民事诉讼程序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30 14: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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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考点1】民事诉讼的起诉和受理(掌握)

一、起诉

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受理

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

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定驳回起诉

【考点2】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掌握)

一、审理前的准备

1.发送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

①法院→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②被告→法院:提出答辩状

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提示】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③法院→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管辖异议

提出期间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法院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开庭审理

1.审理方式

原则

公开审理

例外

绝对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一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判决、裁定

(1)判决

①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②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2)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①不予受理;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③驳回起诉;④保全和先予执行;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⑥中止或者终结诉讼;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⑧中止或者终结执行;⑨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⑪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提示】上述①②③所述事项可以上诉。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撤诉

申请撤诉

申请主体

原告(包括不限于)

申请时间

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

最终结果

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按撤诉处理

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缺席判决

对象

被告、反诉被告、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的原告

情形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3.反诉

反诉,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于同一诉讼程序对原告起诉。反诉的目的是为了对抗原告的本诉请求,以抵销、吞并本诉或使本诉失去作用;本诉撤回并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对象

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出

法院

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时间

必须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联系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

合并审理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4.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情形

记忆技巧

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发生一些特殊原因,庭审无法如期进行,更换开庭时间即可

诉讼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等

(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发生一些特殊原因导致诉讼是否需要继续、谁来继续等处于不确定状态

诉讼终结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身份关系案件,不涉及继承)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身份关系案件,不涉及继承)

一方当事人死亡+没人继承、没有遗产以及承担义务人/不涉及继承

四、民事诉讼第一审简易程序

1.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法院主动适用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协议适用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其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特点

独任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

程序转换(简转普)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小额诉讼的特别规定

概念

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

程序的特殊性

举证期限

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答辩期限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一审终审

①实体判决;②针对管辖权异议法院作出的裁定;③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一经作出即生效,谈不上上诉的问题)

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②涉外民事纠纷

③知识产权纠纷

④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⑤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考点3】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掌握)

1.上诉的提起

上诉对象

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3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上诉期间

判决:15天;裁定:10天

上诉方式

必须提交上诉状(口头无效)

2.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列置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情形

被上诉人

其他当事人

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

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

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

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总结】上诉人对谁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满,就将谁列为被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涉及的当事人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3.二审审理的具体规定

审理范围

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审判组织

应当组成合议庭

审理方式

原则

开庭审理

审理期限

判决

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裁定

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总结】

程序

审理期限

一审普通程序

6个月+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一审简易程序

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二审程序

判决: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裁定:30日

【考点4】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熟悉)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

申请人

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原审中的原告和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申请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且准予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例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申请时间

原则上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

(1)原则上,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的效力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检察院启动再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重组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方式

一般应当采取开庭审理方式,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对原判决、裁定的影响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审理程序

再审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而是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1.原生效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诉

2.原生效裁判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3.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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