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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消费税计税依据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6 11:14:47

【知识点】

计税销售额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收入+增值税=含税金额 

收入+收入×税率=含税金额 

收入×(1+税率)=含税金额 

收入=含税金额÷(1+税率) 

2.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除啤酒、黄酒的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不征收消费税。 

【提示】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分别按上述处理。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提示】逾期后无需缴纳消费税。

押金种类 未逾期或未超过1年 逾期时或超过1年
一般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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