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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权利_《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16 02: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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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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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知识点】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税款征收权主要包括:

(1)依法计征权

(2)核定税款权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4)追征税款权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提示】延期申报不同于延期纳税。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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