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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考点: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审核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0 11:52:15

【知识点】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审核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提示】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4.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延伸】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根据财税[]52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33号公告。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①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提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本条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提示】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相关规定的优惠政策。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5.“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部分列示): 

①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④婚姻介绍服务; ⑤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⑦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⑧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⑨个人转让著作权; ⑩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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