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基本理论
合伙企业法基本理论
合伙企业的分类和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提示】 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确定的承担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
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3.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二)特征
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合伙属于商事合伙,具有下列特征: (1)从事较为固定的营利性活动。 (2)不具有法人资格。 (3)具有人合的团体性。 (4)组织形式的持续存在性。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缴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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