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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特殊合伙企业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07 19: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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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二、企业债务的清偿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48讲
【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概述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非专业服务机构不能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这一规定说明采取这种合伙组织形式需要执行公示制度。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二、企业债务的清偿
1.普通债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定债务
(1)对外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内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  )。()
A.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
B.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合伙企业
C.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D.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形态
【答案】B
【解析】(1)选项AD: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形态,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构成;(2)选项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3)选项C: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的合伙属于商事合伙,从事较为固定的营利性活动。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从事融资服务为主要特征
B.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所有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建立的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D.非专业机构经过批准也可以成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答案】C
【解析】选项A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非专业服务机构不能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例题3·多选题】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3年)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既有普通合伙人又有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建立的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
E.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需要执行公示制度
【答案】CDE
【解析】(1)选项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2)选项B: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分类是针对出资人责任(而非企业);(3)选项E: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这一规定说明采取这种合伙组织形式需要执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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