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小结】 ①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扣除。 ②企业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可扣除。 ③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可以扣除。 ④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亏损弥补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解释】补亏的规定主要有三点: (1)按照税法调整后的亏损额。(例如小微企业判定) (2)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算起,连续计算五年,中间不得中断。 (3)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2.筹办期亏损问题 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计算为损益年度。 【解释】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结合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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