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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占有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5 09:59:58

【内容导航】 占有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 

【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占有 

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与控制的事实。 

占有的分类 

(1)依有无占有的权源为标准 

①有权占有:基于本权的占有。 

②无权占有:非基于本权的占有。 

【解释1】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等。例如,基于对电脑所有权的拥有而占有电脑,是有权占有。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占有他人的电脑,是无权占有。 

【解释2】①有权占有人可拒绝他人为本权的行使,而无权占有人遇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有返还义务。

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产生留置权发生的效果。 

(2)依无权占有人是否知其无权占有的权源为标准 

①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无占有的权源,而误信有正当权源且无怀疑地占有。 

②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是否有权源虽怀疑而仍为占有。 

(3)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为标准 

①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盗贼对盗赃的占有。 

②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借用人对借用物的占有。 

(4)依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其物为标准 

①直接占有:占有人事实上占有其物。如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 

②间接占有: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如出质人对质物的占有、寄托人对保管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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