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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留置权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5 09:42:39

【内容导航】 留置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 

【知识点】留置权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以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1.成立条件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特定动产。 

【解释】不动产不能设立留置权。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举例1】标的物和债权产生于同一个合同即为“同一法律关系”。例如,甲将手机送到乙修理店修理,甲乙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手机是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修理费也是由该合同产生的,因此该手机和该笔修理费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举例2】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100万元;3月1日,甲企业将100吨面纱委托乙企业保管。借款到期,甲企业拒不清偿100万元借款,乙企业在保管合同到期后,得以留置面纱。借款与保管虽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不在此限。 

2.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2)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孳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3.留置权的行使 

留置权人变价处分财产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 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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