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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五证合一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5 14: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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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相关基础知识 

【知识点】五证合一 

五证合一 

(1)“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企业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部门核发的统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2)“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在原“三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提示】(1)需要明确的是,“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3)过渡期间,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原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如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4)除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其他主体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即其他机关(编办、民政、司法等)批准设立的主体暂不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范围,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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