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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董事、监事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5 16:33:36

【内容导航】 董事、监事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 

资格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4.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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