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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03 11:04:39

1.对各级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税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 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所属税务局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共同上一级的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 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共同上一级的行政机关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1.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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