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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知识点_行政诉讼的证据类型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9-07 15:08:03
一、行政诉讼的证据类型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1.书证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物证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能通过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反映出的声音、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证据形式。
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5.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就其亲历的真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表达。
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6.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叙述、说明或解释。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包括承认、反驳等内容。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9.现场笔录(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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