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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旅游服务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什么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6-13 14:37:00

答:旅游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两种计税方法:

(一)不选择差额计税的一般计税方法

这种方法就是按照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抵的办法计算缴税,不选择按照差额缴税,完全按照销售全额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全部凭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认证或者勾选抵扣。一般适用于支付的费用基本上能够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项目。目前,旅游行业由于能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少,一般不采用这样的方法,而是采用选择差额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售旅游服务取得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购进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则下期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底税额)

2.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提供旅游服务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3.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6%)

4.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对于旅游公式来说,相对发生并可以取得的进项凭证比较少。

【举例说明】

1.某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2017年1月份,取得旅游价税合计总营业额106万元,当月取得购买办公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1万元,取得支付给接团的下游旅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3万元。则当月应缴增值税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106÷(1+6%)×6%=6万元

进项税额=1+3=4万元

当月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6-4=2万元

2.某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2017年1月份,取得旅游价税合计总营业额106万元,当月取得购买办公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1万元,另当月购进了一辆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6万元,则当月应缴增值税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106÷(1+6%)×6%=6万元

进项税额=1+6=7万元

当月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6-7=-1万元

则在申报时,当月应纳税额为0,期末增值税留底税额1万元,在2月份反映在期初增值税留底中,在2月份时可以计算抵扣:

2月份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上期留底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差额计税方法

虽然在增值税的基本规定中只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但是在实际政策执行中还存在一种特殊的计税方法,即差额计税方法。这种计税方法是一般计税方法中的特殊计算方式。它的特殊性在于某些特殊的行业业务中存在一些主要成本费用难以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增值税设制上采用凭规定的一般费用凭证给予抵减销项税额的办法操作。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差额计税方法的,对于规定的准予扣除部分依据规定的合法凭证给予差额扣除计算销项税额;对于其他不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只要依法取得了增值税进项凭证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作进项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旅游服务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计税方法的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旅游服务价税合计数-可以差额部分的扣除费用)÷(1+6%)×6%-其他依法取得的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旅游服务价税合计数÷(1+6%)×6%-可以差额部分的扣除费用÷(1+6%)×6%-其他依法取得的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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