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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附加扣除费用标准是什么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6-13 09:26:09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外籍个人不再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提示:自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为2000元,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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