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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如何账务处理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5-20 17:31:17

导读:非独立核算是指单位从上级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把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资料,报给上级集中进行会计核算的一种方式。

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称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又称报账单位,它本身没有资本,其财产物资由上级单位拨付,也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其一切收入均存入上级单位账户,一切支出也由上级单位审核支付。

非独立核算单位通常不设置会计机构,仅配备会计人员进行原始凭证的填制、审核、整理和汇总,以及实物明细账的登记工作,不单独编制预算和计算盈亏。

如果是在同一个区域的分公司,并入总公司核算即可。发票一般也就开据总公司的名称即可。但是如果是跨省的分公司,需要分开来核算,发票抬头必须为分公司。分公司在管理上是二级法人,即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在税法上是必须分开来的。在总公司所在的主管税务局做分配表,每季度交到各个分公司所在地税务局。

分公司和总公司在账务上必须全部分开来做。所有的发票都是分公司的抬头,科目设置与总公司一致。只是没有实收资本。由总公司拨来的资金,做贷:其他应付款。所有的总分公司有联系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在总公司汇算清缴后,出具分配单,再去分公司进行汇算清缴。分公司第一年不参与分配,第二年参与分配。

如果不是同一城市,那么分支机构则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需要总机构先在其当地税局定出分配比例,然后交由分支机构在当地备案,按其分配表交缴税金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公司,总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减少总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对分公司亏损进行账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征收管理等作了规定,明确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为汇总纳税企业的具体操作指出了总体方向。

总分公司各自独立核算,会计处理时分公司的账面亏损应自始自终遵循会计上独立核算的原则,分公司的亏损额只能在分公司账上反映,而总公司与分公司企业之间的盈利和亏损互补,只是税法上规定的一种汇总纳税的计算方法,会计上不做任何账务处理,也就是我们惯常所说的“调表(纳税申报表)不调账”原则。

另外,分公司的亏损只与其经营状况有关,与税法上账外进行的汇总纳税没有直接的联系。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如何账务处理?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利润能否调整分公司的账务处理?这两个问题都在上文为大家做了详尽的介绍,小编就不再赘述。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考呀呀的答疑老师,会给你专业的答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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