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是指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暂停行政复议过程。
一、行政强制法中的“中止”规定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三)、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二、行政复议法中“中止”规定的情形: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决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三、国家赔偿法中“中止”规定的情形: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