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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单独核算不征税收入能否调减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3-04 09:21:49
无法单独核算的不征税收入不能纳税调减。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核算,在企业收入中扣除,如果无法单独核算,即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征税收入计入企业的收入中,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如果企业将取得的财政补贴计入了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用于支出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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