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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后存货增值税怎么处理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3-01 10:37:43
企业合并后,存货转移至合并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增值税不用做视同销售的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用向合并企业开具销售存货的增值税发票,被合并企业原来购买存货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可继续结转到合并企业抵扣,被合并企业未交的税金也应当由合并企业继续抵缴纳。
根据国税总局2011年13号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明确规定,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必须是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否则就只是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发生合并的资产重组之后,被合并企业的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应向合并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合并企业原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结转到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抵扣,被合并企业已收到货物但在合并时尚未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只要经过认证无误,可以由合并企业予以抵扣。被合并企业合并前销售的货物在合并后被退回的,在取得了规定的退货凭证或证明材料后,可由合并企业冲减其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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