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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司法解释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3-01 10:28:58
根据法发[1996]30号文的司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司法规定,虚开的税款金额超过5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金额超过50万,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金额超过250万,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发票管理办法中,对于虚开发票也有类似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发票,以及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发票,这些均属于虚开发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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