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全面退出历史舞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用缴纳增值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由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二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开具了财政票据;三是所收取的款项全额上缴给财政。考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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