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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生产商品内部领用的账务处理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1-18 14:13:00

自己生产商品内部领用的账务处理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1、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宫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自产产品内部领用会计及税务上账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内部领用自产产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需要看是否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如果不是用于这些用途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所以:借:管理费用等

企业自产商品内部使用在会计和税务上的处理各有不同,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税务上视同对外销售要计算交纳各种税费,如果你有更精准的答案,欢迎点击小窗口跟我们提出来.关注考呀呀会计网校,会计知识尽在掌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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