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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写记账作废是什么意思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1-18 17:18:17

原始凭证写记账作废是什么意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会计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有什么区别?

1、原始凭证,俗称单据,是在经济把会计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书面证据,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原始凭证一般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直接取得或填制的,记载着大量的经济信息,又是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初始文件,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所以它是一种很重要的凭证.

2、记账凭证,俗称传票,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确定会计分录而编制的一种凭证,是直接登账的依据.原始凭证来自各个不同的方面,表明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因而其种类繁多,格式不一,不能清楚地表明其归类的会计科目和记账方向,不经过必要的归纳和整理,难以达到记账的要求.所以,记账以前必须按会计核算方法的要求,将原始凭证编制成记账凭证,以确保账簿记录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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