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利息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红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登记登记费和不计入借款费用的固定资产价值登记、登记费、登记费、印刷费等差旅费、培训费、差旅费,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组织费是指企业筹建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培训、办公费用。目前,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启动费用、企业设立期间发生的启动费用、企业税前发生的启动费用以及未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价损益和利息费用如何扣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筹建期取得的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一般认为如果利息收入较小的,可以直接冲减开办费;如果金额较大的,应按取得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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