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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补交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3-08-09 15:11:34

补交汇算清缴所得税会计分录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汇算清缴后补缴的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1)汇缴后应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到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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