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追加投资的会计分录如何写,这个要具体看以前的持股比例,和追加投资后的持股比例:
如果以前持股的比例很少,只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是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追加投资后达到了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或者能够控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被投资方,那么就要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来核算。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以前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这个是权益法下使用的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这个没有明细科目的是成本法下使用的科目)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倒挤差额,可借可贷)
(2)以前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这个是权益法下使用的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这个没有明细科目的是成本法下使用的科目)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盈余公积(倒挤差额的10%,可借可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倒挤差额的90%,可借可贷)
同时,将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时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从“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中结转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盈余公积(10%部分,可借可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0%部分,可借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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