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以物易物在会计上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处理:涉及的问题包括换出资产收益确认与换入资产价值的确认两方面。
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确认收入实现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不确认收入
所得税:换入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成本,换出的资产确认销售收入(视同销售):自产的按照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外购的可按照购入价格。
增值税:确认收入,按照约定的价格确认收入。
消费税: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
【例】某企业从事木材加工综合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7月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本是8万元的500平方米实木地板,换入乙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两台,双方协商价格是12.5万元,实木地板本月在其他销售中上半月售价是每平方米240元,下半月是每平方米255元 。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价格均为不含税),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率是5%。
借:固定资产 1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消费税=500×255×5%=6375(元)
借:税金及附加 6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375
以旧换新和以物易物同是物物交换增值税的处理有哪些不同?
(一)以旧换新
1、对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应按照新商品的销售价格(即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计算征收增值税。
2、对企业将收回的旧商品作为材料继续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的,视同外购的材料,可以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对企业将收回的旧商品作报废处理的,不得计入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3、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以物易物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对企业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凡是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计销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以下原则核定其产品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1、属于国家规定统一价格或规定具体作价标准的产品,不得低于国家所定价格或价格标准。
2、属于国家允许企业自行定价的产品,不得低于企业销售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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