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想可持续发展,就要时时关注各类税收政策,其中包括: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当然变化最多,且最受重视的莫过于增值税了。而说到增值税,就不得不提到加计抵减政策。在会计实务中,加计抵减政策是国家为促进经济,扶持企业发展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那么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
问: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科目 | 老师 | 日期 | 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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