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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预缴增值税有哪些流程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7-27 16:27:21

例子:

我司为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我公司机构所在地属市国税管辖,公司项目在陈江街道。公司自行开具的发票是从市国税局领取,按政策规定,我公司需要到项目所在地的国税局预缴税费,请问我司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或手续到陈江国税局办理增值税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款第2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见,对于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异地预缴问题,政策有规定(但该规定未必正确)。对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及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异地预缴问题,目前总局未作出规定。

对于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有些省份的规定与山东国税一致;也有些省份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3%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具体参考第三只眼《房地产开发企业跨省、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怎么预缴增值税为考呀呀会计网校整理,这样的文章重在讨论,不一定有一个十分准确的答案,有些流程还不同,但不影响财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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