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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取得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31 14:27:08

民事权利的取得

知识点

1.权利的原始取得

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权利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原始取得方式 举例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善意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无主物的法定归属
基于事件而发生 因出生而取得的人身权
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 因先占而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因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因建造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因无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因侵权行为而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 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债权

2.权利的继受取得

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而来的权利取得,也称“权利的传来取得”。

继受取得的方式 举例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 基于交付、登记受让或设定物权,基于合同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而发生 因继承而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民事权利的原始取得方式中,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是( )。

A.乙基于先占取得无主动产所有权

B.丙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动产质权

C.丁基于无因管理取得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D.甲基于合同取得合同债权

【答案】D。解析:(1)选项AC:基于事实行为而原始取得权利。选项B: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原始取得权利。(2)选项D:基于法律行为而原始取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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