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
国家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
犯罪客观方面 |
行为人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犯罪主体 |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税务人员超越职权,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造成不征或少征税款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责任) |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行为人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却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是区别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标志) |
在税务机关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导致少征税款或者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出现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以及因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造成的少征税款等情况下,因税务人员不具有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有罪 |
2.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1)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应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逃避追缴税款罪或者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共犯论处,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2)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接受贿赂而实施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按照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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