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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_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1-26 17:17:09

1.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种类

制定机关

效力等级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2)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2.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

形式

制定机关

修改

效力等级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处于同一效力等级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其他法的渊源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特别行政区的法,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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