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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4 08:01:37

【内容导航】: (一)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 (二)强制执行的范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二单元税款征收内容。 

【知识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 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 强制执行的范围 

(1)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3)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例题1·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对单价在一定金额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金额为(  )。 

A.5000元 B.10000元 C.20000元 D.15000元 

【答案】A 【解析】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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