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承兑与保证_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4 02:19:39

承兑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承兑行为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附条件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1】

(1)提示承兑期限:①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 

【相关】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保证 

1.保证人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即保证依然是有效的)。 

4.保证责任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