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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_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15 00:43:42

税务检查 

1.税务检查措施 

(1)查账权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场地检查权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不包括生活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提供资料权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权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交通邮政检查权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不包括自带物品)。 

(6)存款账户查询权 

①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②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2.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4.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5.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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