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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会经济法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2)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1-12 16:39:04

2.2.2 会计档案管理 ★★☆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

1. 归档资料范围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提个醒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 归档要求

(1)满足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2)满足条件的,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3)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 临时保管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 1 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2)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 3 年。

(3)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移交

1. 移交手续

(1)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2. 移交档案的要求

(1)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2)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三)会计档案的利用

1.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2.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

提个醒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3)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中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 会计档案的鉴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 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3.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2.2.3 会计监督 ★★☆

会计监督是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经济监督检查职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本单位内部预算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概述

2.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

(1)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要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提个醒 

小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风险导向原则、适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提个醒 

(1)这里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1.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实施主体

(1)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

(2)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等。

提个醒 

(1)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2)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外部监督。

提个醒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种检举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 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1)审计报告的基本规定

①审计报告要素

审计报告要素:标题;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审计意见段;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报告日期

②审计报告类型

a. 标准审计报告: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被视为标准审计报告

b. 非标准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指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审计意见的类型

①无保留意见

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时发表的审计意见。

②非无保留意见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a. 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b. 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注册会计师将根据具体不同情形发表不同的非无保留意见。

提个醒

上表中的情形只要存在一种,注册会计师便应当发表相应的非无保留意见。

2.3.1 会计机构 ★☆☆

1.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

2. 会计事务组织方式: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在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实行代理记账。

2.3.2 代理记账 ★☆☆

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代理记账机构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1.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 其他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义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明确下列义务。

提个醒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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