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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_耕地占用税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3-04-12 15:23:50

考点: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大纲要求:熟悉)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而言:

1.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考点: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大纲要求:熟悉)

1.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2.“耕地”与视同“耕地”

(1)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3.占用上述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

(1)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

(2)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

(3)畜禽养殖设施;

(4)木材集材道、运材道;

(5)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6)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7)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8)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

(9)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考点: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大纲要求:熟悉)

1.公益性单位占用耕地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4.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但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5.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依法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7.临时占用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8.损毁耕地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依法办理退税。

9.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23年新增)

考点:交多少耕地占用税

1.税率(大纲要求:了解)

(1)耕地占用税实行有幅度的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2)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法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计税依据(大纲要求:熟悉)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3.应纳税额的计算(大纲要求:掌握)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考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大纲要求:熟悉)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3)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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