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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契税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03 04:04:36
【内容导航】
一、契税的纳税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科目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三单元
与“房”和“地”有关的税
【知识点】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征税范围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

【解释】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1.契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契税的征税范围
(1)包括: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②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2)视同发生权属转移: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筹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⑤企业“破产”清算期间,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3)不包括:
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
3.契税的计税依据
(1)“买卖”交易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赠与”交易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交易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划拨”方式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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